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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建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建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以地域特色文化为核心,依托一定的夜间景观环境,实施一体化夜间场景设计与打造,具有丰富的文化旅游商业业态、特色文化符号和消费氛围,能够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综合产业集群空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释放消费潜力、扩大消费的相关要求,在全区推广和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形成一批文旅商深度融合、业态产品丰富多样、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消费环境和管理运营机制优、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文旅消费辐射带动力强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结合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和我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创建指南。

  一、前置条件

  (一)政治导向鲜明。集聚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形成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的消费环境,无传播封建迷信和庸俗、低俗、媚俗现象(二)类型范围确定。集聚区类型为文化旅游业态集聚度高、

  夜间消费较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等。集聚区范围四至明确,街区、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商业区域面积不超过3 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 1 万平方米。(三)业态供给丰富。集聚区业态供给丰富,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 3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占比不低于 30%。夜间指 18:00 至次日6:00。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不在申报范围内。(四)创建主体明确。集聚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集聚区创建工作,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创建工作。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申报、管理、指导等工作。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聚区的初审、推荐、业务指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集聚区的命名、监管和考核工作。(五)经营安全有序。近 3 年(营业不足3 年的自营业之日起)集聚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二、申报条件

  (一)业态集聚度高。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文化内涵突出,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培育魅力夜游、时尚夜购、好味美食、活力夜娱等消费业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创新发展夜游、夜演、夜展、夜读、夜娱、夜食、夜购、夜宿等业态,延伸文旅消费链条。打造夜间文旅项目,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有体现地域文化的夜游景观、夜间网红打卡点的夜景,鼓励旅游景区推出夜间游览服务。打造沉浸式夜间演艺项目,常态化开展驻场演艺活动。鼓励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延长开放时间,举办各类文化旅游创意产品设计成果展示、非遗互动展演等活动,打造更多有体验的夜间文化场景。鼓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城市阅读岛等延长夜间开放时间,优化夜间文化服务供给。谋划推出特色主题活动,丰富夜间娱乐项目,开展3D 灯光秀、音乐节、啤酒节等活动。充分发掘本地区特色名小吃、老字号餐饮等,推广多层次、多品种的夜间美食。鼓励商户延长营业时间,设立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示范店)、购物潮地、潮玩夜市等,营造浓厚夜间文旅消费氛围,方便市民游客夜间购物消费。引进品牌酒店、特色精品民宿等多元夜宿类型,满足大众多样化消费需求。

  (二)公共服务完善。集聚区夜间公共服务、照明、交通、卫生、移动通信情况良好。设有夜间运营的公共服务中心或游客服务中心,满足基本咨询等服务。有完善的照明系统,达到一定夜景亮化美化效果。导览标识准确清晰,导览标识、路牌门牌设

  计具有鲜明个性,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统一。夜间交通网络畅达,停车场及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充足适需,4G/5G覆盖率、核心区域商户公共 WiFi 覆盖率高,支付方式多元便捷。提供在线预订、实时信息推送等智慧服务,及时发布夜间文旅消费指南、地图,经常性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等活动,惠民便民举措灵活多样,民众舒适感和满意度有效提升。(三)品牌知名度较高。集聚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入驻商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主要媒体和平台宣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广泛推介夜间文旅消费项目和品牌;在激发消费、公共服务、促进创业、诚信经营等方面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经营状况较好,景区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自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吸引文旅商户入驻、促进创业、吸纳就业成效明显,对当地文旅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四)市场秩序规范良好。集聚区管理和运营主体明确,有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有多部门联动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夜间文艺演出、展览展示、会展节庆活动等内容严格把关,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有完善的夜间应急救援预案与常态化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等事故发生,确保夜间文旅市场安全有序。集聚区近 3 年来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五)政策环境良好。集聚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将夜间文旅消费项目纳入各类政策、规划等重点任务;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对集聚区予以重点扶持,安排地方重大文旅活动、消费季活动等活动在集聚区夜间进行,打造夜间文旅消费增长点;积极宣传推广地方文旅品牌、征集发布旅游精品线路等活动,提升集聚区品牌度和影响力。三、申报程序

  (一)集聚区申报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二)集聚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创建指南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对照创建指南经自检达标后向各市文化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三)各市文化旅游局对辖区内集聚区创建工作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集聚区“布局特色鲜明、业态集聚多元、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品牌知名度高、政策环境良好”,并加强对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指导。

  (四)各市文化旅游局对所在地的集聚区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对满足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认定标准的,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名单。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创建指南采取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集聚区评价指标总分100 分,通过评审需最低得分为 75 分(含)。达到75 分(含)以上的,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认定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四、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市文化旅游局的推荐申请和审核报告。(二)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1.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2.集聚区发展基本情况(3000 字以内);3.集聚区创建情况视频(时长5-10 分钟,MP4 格式)4.集聚区申报佐证材料(能够反映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业态分布、经营情况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未来发展规划和前景等文字、图片、视频等,图片JPG 格式、视频MP4 格式);5.近三年来所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6.近三年来文化和旅游消费成效情况(包括集聚区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旅游人次及增速、人均消费水平及增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税收贡献及增速、文化和旅游产业从业人员占比及增速等)。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五、管理与支持

  (一)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集聚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命名。复核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命名。(二)集聚区申报主体应建立统计制度,定期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集聚区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消费基本项目、经济、客流情况,服务、保障、机制、安全运行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已命名的集聚区给予支持。(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优先支持在集聚区举办自治区级各类文化旅游活动。优先将集聚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投融资优选项目库,在项目推介、投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服务。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优先推荐集聚区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六、本指南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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