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就懂: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怎么建、怎么报?
根据《“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景区票务管理系统
怎么建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健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更好发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优势,促进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蓬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旅游景区售票管理系统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坚持导向、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统筹谋划、科学发展、示范引领
三、重点任务
建立 健全协同发展机制
推动 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促进 业态融合创新发展
完善 发展政策环境
加大 金融支持力度
四、工作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予以资金、用地、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
◎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 (局)会同本省(区、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辖区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并提供政策、资金保障支持。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具体推进示范区建设并落实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
五、政策保障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列入建设名单且处在建设期
内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鼓励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先行先试,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统筹相关资金和政府投资工具,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产业。
合理利用老旧厂房等。推动落实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优化投融资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怎么报
一、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跨地级行政区联合申报占用名额。
◎各省(区、市)推荐跨省(区、市)联合申报的名额不超过1个(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无条件成熟的建设对象,可不推荐。
二、申报流程
(一)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填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连同相关材料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组织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三)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三、验收要求
(一)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1-3年,自列入建设单位名单之日起计算。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列入名单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移出建设单位名单。
(二)验收流程
◎建设期限内,建设主体根据有关安排,结合建设发展实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情况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单位,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未通过验收的,可在建设期限内申请--次复验,复验仍不通过的,移出建设名单。
(三)有关安排
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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